观点

调侃南京大屠杀的主播封禁仍被狂刷礼物 平台明知故犯

字号+ 作者:虎子 来源: 2018-09-14 09:26

打赏是粉丝自己的权利,法律无法禁止,但从平台的角度,既已经承认主播不能进行正常的礼物结算,却利用粉丝对主播的崇拜,来获取利益。“一方面欺骗了粉丝,一方面也欺骗了公众,有失诚信原则。调侃南京大屠杀、东北沦陷的主播被封禁后,粉丝却依然能进入其直播间发送弹幕、狂刷礼物;因多次违约跳槽且拒赔违约金被列为“老赖”,主播被拘留15天后仍能继续直播……近日,接连两起涉及主播的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有人质疑,主播作为公众人物,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却依然继续直播,平台监管是否应有更高门槛?亦有不少人抛出“唯利益论”,指责直播平台为赚钱不择手段。

被封禁主播迎来直播“纪念日” 粉丝疯狂刷礼物

9月11日是网红女主播“陈一发儿”直播四周年纪念日。

据媒体报道,这一天,不少粉丝为了表达对她的“支持”,在其直播间赠送超级火箭等大额礼物、发送祝福弹幕。当天,“陈一发儿”直播间热度一度达到324.5万。

多个第三方平台统计数据显示,9月10日中午至11日中午,粉丝在“陈一发儿”直播间送礼总额约22万余元。刷礼高峰出现在9月11日凌晨左右,在10日23:48分至次日00:47分一小时内,礼物数据达12.3万余元。送礼内容包括超级火箭、火箭、宇宙飞船、飞机等。

这样的场景在各直播平台不足为奇,但真正令人惊讶的是,主播“陈一发”的直播间在前段时间刚刚被封禁,原因是她此前曾在直播中公开发表了关于南京大屠杀、东北沦陷等历史问题的错误言论。

直播平台截图本文图片均来自“中国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网友对此提出质疑:直播间已被封禁,平台难道还提倡粉丝打赏、发送弹幕?

斗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陈一发儿的直播间处于封禁状态,打开直播间后显示“房间涉嫌违规正在整改中”,主播不能直播,房间内任何用户已不能发送弹幕。此外,第三方的礼物统计数字并不准确,大部分礼物为斗鱼平台内的虚拟道具礼物,并不具有实际价值。

而对于粉丝打赏的礼物,斗鱼称“用户仍然可以正常进入这个直播间并使用打赏功能,但是主播目前不能进行正常的礼物结算。”

这下,网友更加疑惑:按照斗鱼的说法,粉丝可以打赏,但主播不能进行正常的礼物结算,那么,这笔钱去哪了?

拒付违约金被拘15日,失信女主播近日复工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此前因多次违约跳槽且在有能力支付情况下拒赔违约金。以致被拘留15天的女主播“入江闪闪”,近日重新在直播平台恢复直播。

直播间截图

据媒体报道,此前,因擅自从触手直播平台跳槽到其他平台,女主播“入江闪闪”被法院认定需向平台支付227万余元违约金。又因其拒不执行,2018年8月10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入江闪闪”(江雨笛)拘留15日。

早在2016年,在触手直播担任主播的“入江闪闪”,通过一份《解约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并前往第三方平台龙珠直播,随后被触手起诉违约。

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当事主播继续履行其在触手平台上的义务之后,“入江闪闪”于同年9月,再次在没有获得触手直播统一的情况下跳槽至虎牙直播。

今年1月,触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2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同年3月, “入江闪闪”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随后在8月间被处以15日拘留。

8月31日,在沉寂数日后,“入江闪闪”发布微博,宣布回归。随后,网友在虎牙直播平台发现,“入江闪闪”已恢复直播。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看到,“入江闪闪”(江雨笛)依旧在列。

网友矛头直指平台管理,律师这样回应

失信被拘女主播再复播、被封禁女主播的直播间仍能“刷礼物”……这波“操作”显然已挑动网友神经,不少人提出质疑。

有人直指平台管理,认为平台监管应有更高门槛。

有人则抛出利益论,指责直播平台为赚钱不择手段。

还有人提出,更高层面的管理机制存在漏洞,(主播)被平台封禁后换个平台还能继续。

针对两起案例,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分别给出评论。

和网友一样,安翔也对斗鱼平台针对“陈一发儿”刷礼物的这笔收入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他告诉记者,打赏是粉丝自己的权利,法律无法禁止,但是从平台的角度,既然已经承认主播不能进行正常的礼物结算,却舍不得这种赢利方式,利用粉丝对主播的崇拜,来获取利益。“一方面欺骗了粉丝,一方面也欺骗了公众,有失诚信原则。”安翔称。

“从另一个角度说,平台已经知道主播的言论是非常不恰当甚至违法的,但平台依然利用主播的名号赚钱,我觉得从法律行为的解读上来说,这也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安翔称。

在“入江闪闪”的问题上, 安翔分析称,“并不是说一个人在一个问题上犯了错误,她就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在他看来,“入江闪闪”作为一个失信被执行人,不代表她没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我们更应该关注,她在获得报酬后,是否首先用于偿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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