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8日,长生生物收到了吉林省食药监局对于一年前百白破疫苗违规的处罚。不仅如此,就在长生生物狂犬疫苗事件曝出之后,二号领导7月16日就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人神共愤。对于这种严重危及国人生命安全的公司,资本市场需要旗帜鲜明地对其说“不”,理直气壮地将其踢出A股市场。
比照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对出现“问题疫苗”的长生生物实行强制退市是很有必要的。从A股市场的强制退市制度来看,对于欺诈发行者以及信息披露上的弄虚作假者,A股市场尚且要将它们强制退市,这就更加没有理由要将危害国人生命安全的“问题疫苗”生产厂家留在A股市场了。毕竟欺诈发生者不过就是骗人钱财而已,并不要人性命,而“问题疫苗”不仅骗人钱财,甚至要人性命。其情节的恶劣是欺诈发行与弄虚作假者的十倍、百倍,因此,这样的公司显然不应该将其留在A股市场,A股市场不能成为长生生物这种生产“问题疫苗”企业的避风港。
不过,要将长生生物踢出A股市场,这对当下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从强制退市制度来看,2014年版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即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这两种情形与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并不相符。
而今年3月,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对2014年版的退市制度着手进行修改,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而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得以拓宽,尤其是强制退市的第六种情形为“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这一条款,基本上可以将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问题包括其中。
但“征求意见稿”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征求意见稿”不能作为正式的法规来行使。二是交易所对上述条款认定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但长生生物“问题疫苗”的处罚则是由国家或地方药监局作出。因此,这显然妨碍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故此,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就此作出修改,并尽快发布正式文件以贯彻执行。但对长生生物是否具有法律效率还得另当别论。
当然也可以根据现行强制退市制度有关“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来对长生生物进行论处。毕竟2017年10月27日,长生生物因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百白破”遭到吉林省食药监局的立案调查,这一重要信息,该公司并未作披露。但该事件能否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显然还有待确认,毕竟吉林省食药监局开出的罚单是罚没款金额总计344万元。因此,如果能认定长生生物未对“百白破”事件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话,该公司的强制退市自然是顺理成章,但如果不能的话,那么如何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就是对A股退市制度的一个严峻考验了。
进一步说,如果像长生生物这种严重危及到国人生命安全的公司都不能被强制退市的话,那么这将是A股退市制度的最大渎职。因此,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又一次将A股退市制度推向了风口浪尖。
本文转载自“海洲说股事”